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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足球运动协会关于盛夏足球赛事安全、合规举办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4 15:26:41 点击量:

当前正值盛夏,我省各地正举办多场足球赛事。为确保各项足球赛事安全合规、顺利举行,请各地方足协及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的《体育赛事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协《关于加强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赛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足办[2023]381号)等规定,做好组织申请、沟通协调、医疗救援、安全保卫、赛风赛纪管理等足球赛事相关工作。

请知悉。

附录:

1.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

2.关于加强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赛事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足球协会

2023 年 7 月 25 日

附件1: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31号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12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高志丹

2023 年 1 月 1 日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型的体育赛事的总称。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体育赛事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体育赛事的监督工作。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联合会、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地方单项运动协会和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统称体育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负责有关体育赛事的组织、服务和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朴实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体育赛事筹备、实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者,是指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一定的业务指导或者物质、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育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其他主办方应当履行安全保卫义务,对体育赛事安全负责。赛事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

第二章 体育赛事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联合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报管理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体育赛事的申报办法。

第七条 申请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再提出申请。

下列国际体育赛事需纳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批准: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体育赛事、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锦赛、亚洲杯,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赛或积分赛,体育总局有关单位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国际体育赛事,涉及海域、空域、地面敏感区等特殊区域的国际体育赛事。

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或者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牵头、与地方政府联合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经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政府自行主办或者由地方政府牵头、与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单位或者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联合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须经具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不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当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 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体育赛事,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外国非政府组织来华举办体育赛事,必须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来华举办临时体育赛事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国家单项运动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运动组织。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举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运动组织体育赛事,应当与相应的国家单项运动协会达成协议;尚未成立国家单项运动协会的,应当与相应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中心或相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十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不得批准任何体育赛事活动。公安、市场监督、卫生、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承办者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大型商业、群众体育赛事“一站式”服务机制或者部门协调机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依法组织举办体育赛事。

第十一条 体育项目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与赛事举办地域、体育赛事内容相一致;

(2)与主办方活动的行业、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体育赛事名称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四)不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不得含有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文字;

(6)不得使用含有宗教含义的词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具有政治或外交属性的词语;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机构、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名称,可以在赛事名称中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者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其他体育赛事名称不得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实质竞赛足球规则精神内涵_足球竞赛规则精神实质_《足球竞赛规则倡导的精神》

第三章 高风险体育赛事许可

第十三条 举办高风险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过行政许可。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高风险体育赛事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公布高风险体育赛事目录。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风险体育赛事的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风险体育赛事,许可方式由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确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向相关行政区域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另行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高风险体育赛事举办者应当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赞助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资质证明文件。

(三)场地、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材料。

(四)承办方、赞助方、协办方和其他体育赛事组织者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保及救援预案、赛事“熔断”机制、赛事组织方案等材料。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体育赛事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批准举办体育赛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高风险体育赛事的主办方、协办方、负责人姓名;

(二)高风险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

(3)现场核查结果;

(四)批准情况

第十七条 高风险体育赛事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者取消举办的,体育赛事举办者应当在体育赛事举办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重新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实施。

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不当、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风险体育活动行政许可情况。

第四章 体育赛事组织编辑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承办者负责体育赛事总体组织工作,提出体育赛事组织方案(包括赛事名称、规模、竞赛规则、资金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告知各参赛方启动“熔断”机制的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任命技术代表、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总裁判长、任命主裁判;会同承办者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构,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场馆保障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体育赛事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各项工作,确保体育赛事安全;召开赛事风险评估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工作预案等保障措施并监督实施。承办单位直接承担体育赛事筹备、组织的,应当履行承办单位职责。

承办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场馆空间、设备提供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安全义务,发生突发事件时,尽力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等救助工作。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体育赛事“熔断”机制,增强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或者重要体育赛事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者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体育赛事党建的政治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场地、设备设施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严格落实通讯、医疗、卫生、粮食、交通、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有关措施;

(四)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工作。

体育赛事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要求的身体条件证明,参赛者应当配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为其主办的体育赛事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大型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应当与参加者协商购买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风险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应当购买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参加者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承办者或者赞助者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关于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提前向社会公布其举办的体育赛事。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举办者在体育赛事举办前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竞赛规则,公开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赞助方、协办方、参赛条件和奖惩措施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举办权、赛事转播权等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承办者、赞助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市场开发并获得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体育赛事组织者和其他相关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集、传播体育赛事现场等图片、音频、视频信息。

体育赛事组织者、赞助商应当增强维权意识,积极办理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体育赛事相关权益。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原因,体育赛事需要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掌握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体育赛事的变更或者取消,给承办者、协办者、参赛者、观众等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承办者应当依照协议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建立体育赛事“熔断”机制。

(一)体育赛事组织者,包括赞助商、联合赞助商等,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相关灾害、事故信息。发生与体育赛事举办直接或者可能相关的下列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熔断器”机制,暂停比赛: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体育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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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其他导致不再具备举办比赛条件的情形。

(二)当体育赛事组织者无法确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竞赛组织负责人或者技术代表有权直接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报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决定是否暂停比赛;

涉及重大体育赛事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决定是否暂停比赛;

体育赛事举办者在赛事举办条件不再具备时未暂停赛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暂停赛事。

(三)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举办方、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和救援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参加体育赛事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的举办者、赞助者为举办该赛事需要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确保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使用、泄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体育赛事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体育赛事组织者工作人员、志愿者、医务人员、观众等,下同)应当诚信、安全、有序履行组织、参与、观看体育赛事的义务,并应当: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遵守体育道德,不搞欺骗、徇私舞弊、操纵比赛、冒充他人、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使用兴奋剂、违反体育精神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程、条例、现场行为规范及组委会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坏体育设施,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卫生,不影响、妨碍公共安全,不违背体育赛事期间的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

第三十条 从事体育赛事活动的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和谐、文明的体育文化和舆论氛围。

体育赛事广告、宣传内容应当保证合法、真实、健康、积极向上,不得误导、欺骗体育赛事相关人群。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承办者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场馆秩序,引导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行为,防止出现不文明不卫生、侮辱谩骂、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行为。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出场馆。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行为、终止赛事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有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体育赛事,主办者、赞助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体育赛事服务

第三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协会应当依法为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和体育发展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体育赛事,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六条 鼓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体育赛事带动文化、旅游、教育、商贸、健康、养老、会展等产业发展的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七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应急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提升服务和保障水平。

第三十八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举办各类体育赛事的条件、规范要求和基本信息,向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体育赛事参与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协会应当按照职责或者章程,加强对体育赛事组织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组织水平。

第四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协会可以选择具有丰富组织体育赛事经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现场指导,并按照项目分类建立专家库。

第四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

第四十二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体育赛事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社会力量可以申请承办的体育赛事、优先支持的体育赛事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承办者在举办体育赛事前主动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要经评估后将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纳入《体育赛事服务指导目录》,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十三条 体育总局体育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发布本项目体育赛事的竞赛规则、组织指南、参赛指南、场地设备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细化体育赛事“熔断”技术条件。

体育赛事举办指南应当包括举办体育赛事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以及体育赛事举办者服务保障的基本要求。

参加体育赛事的指南应包括参加体育赛事的年龄、健康状况、资质等要求和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则、服从安排等参加体育赛事的基本要求,以及运动风险的基本知识。参加高风险体育赛事的指南还应包括参赛运动员的具体能力和体能要求,如训练年限、技术水平、比赛场次以及体能测试指标等。

对于专业技术要求强、人身风险高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 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举办者、赞助者的需要,提供技术、规则、设备等方面的必要指导和服务,建立、完善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或者以任何名义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46条鼓励各级和类型的自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的服务和支持工作,并提供自愿服务。

第六章体育赛事监督

第47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并改善体育赛事的监督机制,对活动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审查和复制相关合同,账单,帐户和账簿和账簿,并进行事件组织计划,安全紧急计划以及其他材料及其其他材料。

体育行政部门应全面地使用各种监管手段,全面发挥“互联网 +监督”的功能,建立一个针对活动和竞争的报告系统,加强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事件和竞赛信息的收集,加快与所有相关部门的共享和统一的监管信息,并由所有相关部门,级别的智能,智能,智能,并实现全面的。

第48条体育行政部门发现任何情况不符合体育事件之前或举行体育事件之前的条件,标准,规则等,或者是否存在重大的安全危害,或者是否有相关的建议,投诉,投诉,报告或个人的报道,如果有及时的态度,则可以将其置于派遣的范围内;协助处理。

第49条体育协会应指导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成员组织的体育赛事的日常管理,并提高其托管,承诺和共同组织体育赛事的水平。

第50条体育协会可能会根据诸如体育赛事的整体组织,参与者的数量,规格,服务保证和社会影响力的整体水平,包括体育赛事的整体水平来评估或评估其管辖范围内的体育事件,并可能迅速促进良好组织,运行良好,保证良好的公共体育赛事。

第51条国家单项运动协会应规定该项目在协会的宪章中的体育活动和活动管理的内容,并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并发出团体标准,奖励和惩罚措施,信贷管理,反兴奋剂工作以及反兴奋剂的工作以及对该项目的组织和活动的其他规范,以增强行业自我订婚。

第52条组织者和赞助商应加强体育精神和纪律的管理,以确保体育赛事进行公正和公正的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

第53条组织者和赞助商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在体育赛事中履行反兴奋剂职责,并与体育行政部门和反兴奋剂机构进行积极合作,以进行宣传和教育以及检查和测试,采取措施,以防止掺杂风险,并在其管理范围内处理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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